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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3:13:20
万年历日历:上海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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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续签办理指南

居住证原先称为暂住证,而居住证就是为了给予不是本地户口,来上海求职工作的职工所设立的,上海市到期继续居住在持证人员的居住证可办理续签,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居住证续签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到期继续居住在本市的持证人员。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交身份证明;

2、居住证;

3、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或自购房的房产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 本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6、申领人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

(1)从业人员需补充材料:

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2)投靠人员需补充材料: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户口本;

2.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本。

办理流程:

1、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2、当场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00 下午1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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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参保了失业保险之后,职工在失业之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在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是什么?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时限是多久?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有什么条件?上海失业保险领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领取地址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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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理:

2016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上海市失业保险参保流程 参保具备条件


上海市征兵体检项目

保家卫国其实是每个人都有的想法,只是力不能及,或者是胆子不够大阻止了我们的想法,而征兵,给了我们机会,也算是另谋生路的另一个办法,不少人也选择了这条路。那么在上海征兵其他检查合格标准是什么?上海市征兵其他检查合格指标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上海市征兵其他检查各项检查要求,希望能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一、耳鼻咽喉检查

1、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2、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3、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4、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5、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6、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7、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二、口腔检查

1、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2、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3、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三、眼科检查

1、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2、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3、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4、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5、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6、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四、妇科检查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五、辅助检查

1、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2、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3、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4、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5、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6、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7、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8、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9、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10、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11、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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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暂住证办理条件

暂住证就是指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目前暂住证已经逐步取消,只剩下北京以及上海等城市才用此政策。那么在上海暂住证该如何办理呢?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申办对象资格: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 具有居民身份证;

(2)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

(3) 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材料: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手续:

1.暂住居民家中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 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等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办理程序:

(一)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暂住人员登记表》应当由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当场填写, 申领人员应如实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二)核实

1.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暂住地核查是否具备固定、合法居住房屋;

2. 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外来人员工作地取得联系核查是否具有正当职业;

S.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发放《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9)2号]、[沪价行(1999)52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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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照换领有什么办法

如今出国越来越便利,想要出国游玩或者是探亲,留学的人也越来越多,那想要出国就必须办理护照。本文为你带来上海护照换领有什么条件?上海护照换领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上海护照在哪里换领?上海护照办理要多久?办事指南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1、本市常住居民,或居住在沪的华侨;

2、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之内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3、护照签证页用完。

4、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5、持照人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办理材料

1、 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2、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

4、 户口簿本人资料页及复印件

5、原护照及复印件

注意:

1、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

2、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所有监护人均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集指纹。

办理流程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3、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验原件。

4、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照的,提供相应户籍证明。

6、如持照人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上海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7、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8、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及费用

10个工作日

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办理地点

(1)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5:00(国定假日除外)

(2)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华侨、军人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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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女性生来体格就比男人弱小,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那么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内容呢?跟着小编往下看。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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