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国际运输条款。那么在海口办理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呢?需要材料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依照上述文件规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根据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4.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对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转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处理。
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
办理依据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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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清楚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是具体内容,那你知道在海口如何办理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吗?需要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解答。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办理条件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企业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退)税正式申报。
所需材料
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表单。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岗
(二)人工审核岗
(三)计算机审核岗
(四)调查评估岗
(五)复审岗
(六)核准岗
(七)综合岗
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准确、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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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并且节能减排是大事,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特别是企业,那么企业节能减排措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节能减排措施
一、节水管理
1、办公室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指标制定管理处用水计划。
2、新增或开发项目用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用水,由兼职人员负责检查与维修管线,减少跑、冒、滴、漏的浪费现象。
3、各单位要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行水表计量,减少水资源浪费。
二、节电管理
1、各用电场所的配电室,都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并对供电质量、安全用电负有责任。
2、办公楼、会议室等动力负荷应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上述场所用电负责人应随时检查人离机停、人走灯灭的节电情况。
3、管理处各部门在设备更新时,要考虑淘汰耗能高的机电设备,努力更换使用节能科技新产品。
4、严禁私接电炉和其他电器。
三、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加快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

积分入户政策是为了让非本地人员在达到一定的分值后就可以申请落户当地,武汉市积分入户政策也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多项加分、减分。现在为了扶持外来人员落户政策的开展,武汉市还执行了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帮助企业引导员工落户武汉。那么,武汉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怎么办理?武汉积分入户分数有什么标准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武汉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怎么办理
武汉引进企业员工落户
一、申请条件:
引进企业员工落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市区级以上政府研究同意引进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且企业注册资本和纳税在本市落地;
2.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在汉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就业创业、投资落户类)》(必须)
2.市、区人民政府引进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必须)
3.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到位证明、纳税凭证和环评报告(必须)
4.单位缴纳保险凭证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必须)
5.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必须)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自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及租房合同或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必须)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武汉积分入户分数有什么标准
武汉积分入户分数指标认定细则(具体标准+分值)
积分入户申请人的总积分=基础指标及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武汉积分入户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6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6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4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6分,累计不超过60分;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60分。
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年积分6分,积分计算精确到月。
(三)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60分。
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6分。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
3.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
武汉积分落户加分指标及分值:
(一)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积3分。
(二)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大学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积30分。
(三)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武汉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四)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积50分。
(五)申请区域,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在新城区(东西湖、武汉开发区<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申请入户的,积10分。
武汉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
(一)欠税。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减5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
(一)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审核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

现代企业可以根据类型划分为许多不同的企业,比如: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国营企业等。民营和私营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那你知道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吗?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也就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众所周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的不断普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不断增加,保险金额也不断加大。有些朋友想知道下,补充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一样吗?补充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相同吗?接下去请大家收藏好小编精心准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补充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一样吗
补充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不一样。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有四个方面的区别,包括管理模式、配套政策等等,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加大公司的福利来留住人才,因此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为了方便管理,现在已经将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
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 “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要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但是收益率过低;要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
4、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说: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